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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客户申请租用京尼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京尼英语教学系统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依本契约条款办理。本服务之功能依据客户申请租用之现况提供,本公司得依市场及客户需求持续改善本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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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服务之系统软、硬设备、带宽等由本公司透过因特网,以云端服务方式提供客户使用,客户于租用期间仅拥有本服务之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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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客户使用本服务所产出之各种营运数据,于租用期间内,本公司将定期提供备份服务,惟如租用期间终止或届满后,本公司将保留三个月。前开保留期间内,客户得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规定支付费用后,由本公司提供相关数据副本予客户留存。前开保留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为避免个人资料及机密信息外泄,将销毁该等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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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本服务之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国定假日除外)之客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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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客户租用本服务应缴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如价目表;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之日起按新费率计收;已预缴之租赁费用,于租赁期间内,如遇本公司调整使用费率时,其差额不另向客户收取,亦不退费,但于期间若有加购服务项目时,计费方式应以新费率计收。前述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调整时,应于云校24首页(www.ginipad.com.cn/)或企业会员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客户,客户同意前开方式通知之效力。客户应依本公司寄发缴费通知函所订之期限,缴纳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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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本公司因业务上所掌握之客户基本资料均属机密。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数据,或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对第三人揭露。客户同意因本服务之租用之联络或往来所提供予本公司之个人资料,均已取得当事人同意于本服务提供之特定目的范围内,由本公司搜集、处理及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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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本公司基于系统维护或转换需要,得于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客户后,暂时缩短或停止运作时间,但于紧急情况时,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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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客户应自行负责系统主文件数据的整理、检验及应用系统参数设定的正确性、旧有数据库或文件系统之转文件,前述数据所有权属客户,本公司对于上开数据错误所招致之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概不负责。前述工作可委托本服务顾问协助处理,此费用另行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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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客户租用本服务,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原因,致系统障碍不能通信时,本公司应扣减租费。通信连续阻断十二小时以上者,每十二小时扣减月费三十分之一或年费三百六十五分之一,但不满十二小时部份,不予扣减。阻断不通应扣减之费用总额以当月或当年费为上限。阻断开始之时间,以本公司察觉或接到客户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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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本公司除透过客户服务协助客户进行本服务之使用外,不会存取客户使用本服务所输入、储存、产出之各项数据,并将依现有技术提供适当网络安全措施,以确保客户机密信息及个人资料之安全性。客户对于所租用之软硬件设备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维护其安全性,如发现有任何网络安全漏洞或疑虑,应即通知本公司,以降低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及可能之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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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客户应于第一次使用时变更系统默认之密码,如因未变更密码而造成之损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客户须承担以正确账号、密码登入本服务之使用行为所产生之责任,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及定期变更密码为客户之责任,客户不得将账号、密码提供予第三人使用,如有负责管理账号、密码之员工离职者,应立即变更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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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客户租用本服务,应自备网络联机及存取之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因客户所使用之网络联机或存取设备导致无法使用本服务者,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如本服务无法存取系由于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力不能通信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前述阻断开始之时间以本公司查觉或接到客户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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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除因未经授权使用或泄漏专有信息之情形外,客户同意本公司针对单一违约事件,对租用本服务之客户之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客户实际缴纳之壹个月之系统使用月租费为上限。双方同意依本契约对于他方或其他人(含自然人或法人)之损害赔偿,对于特殊、偶发、衍生或间接损害、损失或商誉、商业利润、停工、数据损失、计算机无法运转或功能错误或其他商业损害或损失,或其他惩罚性赔偿金,均无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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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客户同意本服务为一不定期租约,申请期限仅系缴费方式之预定。本服务租用项目异动时,由后一日生效。客户租用本服务自本公司完成设定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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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客户租用本服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使得启用服务。逾期宽限期为15日,逾期未缴清者,本公司得注销其申请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并得暂停其所租用之各项服务。客户欠费经再限期催缴仍未缴纳者,由本公司办理终止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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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客户对各项应缴付费用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本公司暂缓催费或停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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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本公司如因情势变更,得暂停或终止本服务之经营,客户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但本公司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之日前三个月公告并通知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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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本契约条款未规定事项,客户同意遵守相关法令规定及本公司各项服务营业规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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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本服务依申请期限(月缴、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以预缴方式一次缴清当期租赁费用,若于使用期限尚未届满而提前终止租用者,除属第二十一条之情形将按服务期间比例退费外,一概不予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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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使用本服务之客户与消费者之消费纠纷,应由客户自行解决,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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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本公司得随时修改本契约条款,修改后之契约条款将公布在云校24首页(//www.ginipad.com.cn/)上,不另外个别通知。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之契约条款,应于公布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终止本服务,如未于该期限内终止,则视为客户同意修改后之契约条款。客户依本条款规终止本服务者,本公司将按实际使用本服务之期间,比例退还客户预缴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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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本契约条款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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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因本契约涉讼时,双方同意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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